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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 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超过三年起诉,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常情况下,受伤职工应当在一年内到劳动部门内申请工伤认定,另外要说明的是,这1年的时间属于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可变期间,工伤职工如果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权利随之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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