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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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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合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的柜台经营,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参展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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