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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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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修理、重作、更换。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3.补足商品数量。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5.赔偿损失。(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1.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以下索赔:(1)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览、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览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向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追偿。(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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