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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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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的柜台经营,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向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追偿。因此,王有权在李柜台租赁期满后向宏宇公司即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即王有权要求宏宇公司先承担赔偿义务,并返还购买手镯的货款。
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先行赔偿的销售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后即取得追偿权,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索赔偿。如果因商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只要向其中之一要求赔偿,无论责任归属,该经营者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而后再向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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