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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分包建设工程违由要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1)劳务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材制造、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和小型机具及辅料。合同约定劳务承包人负责与工程相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材料租赁、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有效:(1)劳务承包人取得相应劳务承包企业资格等级标准(2)承包作业范围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3)承包方式提供劳务和小型机械和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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