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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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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额的14%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是不是按照计提数,而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的这个范围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取消应付福利费,取而代之的是应付员工工资。所以现在新规定不得提取福利费,只能直接进入管理费-福利费,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计算扣除后,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前一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企业前一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使用发生变化,应调整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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