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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
两种途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25%经济补偿。《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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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到期时间是2005年5月1日。事实劳动到2006年5月1日不应该算结束了, 2006年4月5日在单位待岗。4月30日起就没去了,单位也没出具解除通知。不算已解除了合同。你可以请求劳动仲裁,一直没给你安排工作,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要求每工作一年就有一个月经济补尝,可以要6年的。
两种途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25%经济补偿。《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
1,公司没有跟你签合同,公司严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意思等同公司应该一次性向你再次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的12个月的工资。并且你从20091月1日起,在法律上你们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2,因为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可以立根据此条解除劳动关系。及辞职,是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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