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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合同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与对方以虚假意义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房地产分离出售,合同无效。由于房屋建在土地上,是土地的附着物,不可分离,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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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为有效。 七、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可能并不单纯,可能处于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等不法目的,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若此种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是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损害我国司法公正。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第二,侵犯优先购买权; 第三,因欺诈、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下列情形会导致无效: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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