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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意见】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第一,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款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为一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损害者,如现实中不动产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费用之后,往往因拆迁而血本无归,其利益补偿机制尚无规定,未免遗憾。 第三,首次借鉴了“生活补偿”标准。 “生活补偿”是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补偿理论。所谓“生活补偿”,不是对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补偿,例如村落被迫转移,村民失去的不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在此情形下,仅仅给付财产补偿,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 不同种类的土地征收其补偿标准不一样的,这需要根据征收土地的一般价值来衡量。以上就是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农村开荒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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