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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后便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
房产买卖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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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私下签订的二手房协议如果是真实的那么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动产要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合同有效,但未过户,意味着房产所有权仍在原所有人名下。如将来对方不愿过户房产,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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