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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是像文...
加班工作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具体是否属于工伤,应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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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视同为工伤,如果是一般性的疾病发作,是不能视同工伤;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规定,还有一种情形,超出了上班的时间,因加班加点增加了劳动强度,导致了其脑出血等突发性疾病,这种情况,也可以比照工伤来进行认定。
一、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死亡,以及发病时没有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回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1、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三、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 四、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上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视为工伤。 如果不是工伤,可以根据提供的服务年限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限。 医疗期间,单位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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