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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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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申请仲裁即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而结合《海诉法》的其它条文,将申请仲裁的实质含义解释为仲裁程序的开始也存在一定合理性,毕竟如果仅是提出申请但未能有效开始仲裁程序的话,最终依旧将导致财产保全的解除。而实践中,由于各国立法以及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有着不同规定,因此导致当事人对于何谓“申请仲裁”存在不同理解,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一些争议。 依据相关的外国立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1)仲裁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对于仲裁程序的开始,亦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许多仲裁立法在此问题上,都确立了首先遵从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第1款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何时被视为开始。” (2)在当事人没有就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各国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则仲裁程序视为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例如,2000年香港《仲裁(修订)条例》第二部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3)根据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应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要求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之日起开始。 (4)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程序自该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开始。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仲裁机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其规定预缴仲裁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也视为未曾开始。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申请合同纠纷仲裁,首先您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明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您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之内会向您和对方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并要求其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在仲裁开始前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即进行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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