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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仲裁裁决程序

2022-08-19
申请仲裁即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而结合《海诉法》的其它条文,将申请仲裁的实质含义解释为仲裁程序的开始也存在一定合理性,毕竟如果仅是提出申请但未能有效开始仲裁程序的话,最终依旧将导致财产保全的解除。而实践中,由于各国立法以及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有着不同规定,因此导致当事人对于何谓“申请仲裁”存在不同理解,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一些争议。 依据相关的外国立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1)仲裁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对于仲裁程序的开始,亦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许多仲裁立法在此问题上,都确立了首先遵从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第1款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何时被视为开始。” (2)在当事人没有就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各国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则仲裁程序视为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例如,2000年香港《仲裁(修订)条例》第二部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3)根据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应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要求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之日起开始。 (4)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程序自该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开始。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仲裁机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其规定预缴仲裁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也视为未曾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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