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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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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驳回申请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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