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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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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除此外,本人未见到其它类似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你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话(行政局的公务员不需交保险、签合同),单位应该为你补缴劳动保险,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2各月本人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该支付12个月。 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能支付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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