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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查相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规定,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的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注册,共同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公告形式发表名单。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如果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该规定办理;未规定的,个人捐赠额中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超过零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在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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