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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定标的原则是基于对中标人资格及管理、履约能力的信任,以及对招标工程就履约人、价款、履约期限等等的一种合意,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效力,对当事双方共同产生约束力,因此中标人放弃中标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构成非法转包,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招标人非法改变中标结果,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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