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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可以约定不得招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2022-03-30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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