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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颁布时间:1997-7-7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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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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