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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一、聘任和解聘问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主要由《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比如根据《公司法》,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决议,用人单位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以区别于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二,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不同于普通工人。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支持加班费。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第三,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原则性的,最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约定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间或者终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类似业务或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竞业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二、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三、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四、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能是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劳动者不能是童工;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避免签订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要的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第五,试用期的约定应当合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第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仅限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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