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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在有效的时间里,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的。并且一旦超过时效,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工伤认定超期会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无法取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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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单位指派从事职位,如果属于单位指派,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认定书超期后果是: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承认自己,承担损害结论不一定。如果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不是因为主观上懒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因法定期限内住院而未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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