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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可以按照每一年度,折算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则可2009年3月份——2012年3月份,共计4个月。2012年3月——2012年9月,满6个月,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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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相当于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的,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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