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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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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0%。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按3896元确定。
按照上海的工伤赔偿标准来说,五级伤残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平均工资*18个月(社保支付)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市平均月工资*30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赔偿,公司支付) 本人月平均工资*70%(一直给到退休,社保支付) 4、经济赔偿金:本人月平均工资*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满半年按一年计算,单位支付)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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