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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需要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
1、成立分公司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需要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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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也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设立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提交经营业执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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