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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需要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
1、成立分公司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需要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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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提交经营业执照。
设立分公司不需要章程,只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 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所以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单独的章程。
公司注册需要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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