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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划拨的,需要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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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过户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3、规划部门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征地勘测成果;4、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5、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文件;6、建设用地批准书;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9、建设项目原土地证书等权源资料10、其他有关文件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划拨的,需要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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