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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不是必须要先调解,而是仲裁前一般都会进行调解,能调解解决的,不用再进行仲裁,节省司法资源,效率也比较高。通常发生此类纠纷,向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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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不是必须先调解,而是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天起诉到法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程序是这样的: 根据规则,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需请求劳动仲裁,对裁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 第七十九条劳作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能够设立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作争议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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