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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第七章...
一般而言,每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到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怀孕9个月及以上,可享受4天的产检假,但其中2天计入预产假。没有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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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试用期的员工提前三日、转正之后的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 如单位不予批准,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扣半个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 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 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况,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时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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