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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普通人容易混淆劳动和劳动两个概念。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劳动者的报酬是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技术合同、中介合同等获得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的权利和义务,与用人单位有雇佣关系。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报酬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是独立的、自由的,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普通人容易混淆劳动和劳动两个概念。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劳动者的报酬是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技术合同、中介合同等获得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的权利和义务,与用人单位有雇佣关系。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报酬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是独立的、自由的,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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