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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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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办法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的养老保险关系。1、在不同企业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有规范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的那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缴费部分由终止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企业。2、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且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又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身份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3、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参保人员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上述办法只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劳社函[2007]36号)第三条2007年4月27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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