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7]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参保人员退休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及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3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