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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一、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制造枪支,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自制一把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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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人,检查 对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奖励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支付报废枪支的;(4)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未及时报告的;(五)制造和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 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理论上分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知道盗窃对象是枪支的话,该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定盗窃罪,理由:定罪要依据主客观相一致,枪支属于一种财物,在盗窃罪定罪要件中,主客观达成一致,所以定盗窃罪(仅盗窃)。但如果行为人进而产生占有枪支的故意,侵害枪支管理规定,则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此时,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盗窃非法持枪)。但如果行为人觉得盗窃对象可能持有枪支而窃取,真的偷到枪支的话,应定盗窃枪支罪(盗窃枪支)。需区分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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