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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生产、销售枪支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2021-12-01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人,检查 对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奖励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支付报废枪支的;(4)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未及时报告的;(五)制造和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 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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