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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如果丢失枪不能立即报告,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丢失枪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事故(2)丢失枪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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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人,检查 对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奖励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支付报废枪支的;(4)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未及时报告的;(五)制造和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 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是指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每平方厘米1、十焦耳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公斤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根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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