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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租赁期间一般的维修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具有适租维修义务。 2、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
租赁期间,房东有权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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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搜索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房屋出租后修缮的义务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损坏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是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出租人可以负责维修但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租赁物的维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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