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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的,劳动者不想变更工作地点的,公司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可以,对于员工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工作地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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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首先要看用人单位要搬到何处去,如果还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这种搬迁不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不愿去用人单位新地址上班的,视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搬迁到另一个行政区域,则劳动者不愿意随同前往,用人单位又不能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补偿。
如果公司搬到其他地方,员工不去,劳动合同终止,可以得到赔偿。标准是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下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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