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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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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似都未涉及到,但我认为实际上是有规定的.即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是原国营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身份置换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我认为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后所主动辞职的职工,就不能享受改制前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或者政策,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公无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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