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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20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条件:①买第三套房及以上并且已经提过两次公积金,不能提取公积金。省级公积金认贷不认房,只要公积...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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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有其中一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设、改造、改造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建设、改造、改造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的房租赁费用。4、退休、退休的职工,可以提取与本市户籍公积金的全部分余额。7、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9、家庭生活困难。(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2)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自己、配偶、父母及其子女。(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男职工45岁以上,女职工40岁以上,家庭生活特别困难。(4)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协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房,应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协议》,确保合格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管理中心应在签订抵押协议前对开发单位和贷款房地产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贷款房地产应进行贷后管理。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因此,可以用女方的公积金还贷,可以算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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