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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2021-12-25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有其中一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设、改造、改造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建设、改造、改造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的房租赁费用。4、退休、退休的职工,可以提取与本市户籍公积金的全部分余额。7、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9、家庭生活困难。(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2)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自己、配偶、父母及其子女。(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男职工45岁以上,女职工40岁以上,家庭生活特别困难。(4)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协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房,应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协议》,确保合格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管理中心应在签订抵押协议前对开发单位和贷款房地产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贷款房地产应进行贷后管理。

相关法规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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