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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不适用,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几类不适用的人有: (1)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 (2)现役军人; (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4)家庭保姆。
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30天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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