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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争议

202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不得反悔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按照调解书中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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