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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予以了明文规定。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应由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 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还要不要向其支付工资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参加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而言,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一般情况下,在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内,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由于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由于超过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致使其所获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工资性收入,不足的部分应由单位支付。
这是违法的。一、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生育费用和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我可以为你提供远程指导(相关法律文书我写好发给你后,你打印即可),一样能胜诉; 4、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如果购买了生育保险,那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这叫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标准,那就支付产前工资,生育津贴贴给用人单位,如果高于则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贴给个人。简单而言,女性劳动者在这期间拿到的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的钱,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产假期间还继续按之前的工资标准发放,那就另当别论啦;若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生育保险,那在法定的休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就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则是产前的工资标准。至于奖励奖的工资,当然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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