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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购房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及定金退还条件的约定而确定。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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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看能否找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理由,如限购政策等,否则对方可不退定金。补充:那你可与对方协商看能否由第三人购买,并请中介帮忙说说,这样各方利益均没受到损害,应可争取协商解决。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法律对应当在交定金后多少天内签合同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一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关系,将会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居间合同,关于佣金的支付应该依合同约定履行和处理。 2、对于承诺书来说,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撤销。居间是促成双方的交易,如没有促成应该是不能获得佣金的。 3、但就一般居间合同,从公平角度来说,如约定交易促成或者居间工作已经开始,由于买方或卖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居间费用仍应该支付或支付相应已经履行部份相应的费用,这样约定是可以的,一般判定原则也可以这样认定。 未履行部份也依然需要支付佣金,一般视为违约惩罚,但是违约金法律规定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未履行部份仍要支付的佣金超过居间合同总金额的30%,可以要求减少。 4、就本案而言,居间行为就你方违约行为造成交易的失败,对方要求支付佣金或违约金也是合理的。你方也有权利以合同属于部份履行,请求减少支付佣金。至于如何判定,协商不好可以通过诉讼由法官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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