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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
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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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这个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命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措施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保证,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没有优先偿还被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由债权人公平偿还,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偿还。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当事人可以优先受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为便于执行,申请人可以优先赔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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