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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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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民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将相关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审批审核擅自办学;(二)挪用办学经费;A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等;(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演示及说明等;(六)冒用他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七)恶意终止办学;(八)禁止的其他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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