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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双方关于...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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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的排名结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理由而已,该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末位淘汰制”,意味着无论怎么排,肯定有排在最末位的,但排在最末位并不代表该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并且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产生解除的效力。
通常,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职评价成绩最后的员工,但实际上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2)对员工进行再训练或调动,再训练后也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3)调整工作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工作岗位。以上情况下,公司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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