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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常严格,你光看法律条文是很抽象的,不容易理解。实务中,只有三种情况可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是刑讯逼供获得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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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对于采用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区分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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