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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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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至开庭审判前、庭审中均可以向法庭提出其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方式是提交书面意见,如果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做出笔录,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缺乏可操作性,大量非法言词证据依然名正言顺地成为定案根据,由此造就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0年5月30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对于以刑讯等特定的违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的原则有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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