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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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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交了离职申请书,那么这份申请书就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从而有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所以不建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出具任何有主动离职意向的证明。具体分析见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情况:一是协商解除。协商解除又分为由劳动者主动要求的协商和由用人单位主动要求的协商。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有过错和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其中,用人单位有过错(即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可简单分为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其中,劳动者无过错(即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其实还可以细分,分为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裁员、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等,此时需要支付的是“经济补偿”)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需要支付的是“赔偿金”)】。本例中,用人单位劝员工主动离职,显然是想节约辞退员工的成本。然而如果劳动者真的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书,那么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所以,这种状况下,不建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出具任何有主动离职意向的证明。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协议书。第二办法是拒绝协商、坚定地留在公司(在工作中专门找麻烦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在企业中是常见的手段,但是确实难有有效应对方法),若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法定程序,包括辞退。如果单位有辞退员工的意思,并授意或诱骗员工提交辞职书,劳动者一定要警惕,慎写辞职书,宁可被辞退也别主动辞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其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其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其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其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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