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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1、劳动合同终止,一方只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即可,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来通知。 2、无约定的,则按照当地的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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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企业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给半个月,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给一个月,计算标准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标准。鉴于你的工作时长,你可以要求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2、虽然公司无正当理由要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相较于走劳动仲裁时间较短,且获得补偿更快。但是协商解决不必完全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执行,可以双方协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劫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设计这个代通知金制度,主要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给予其寻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济保障。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式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自然终止。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很多人有“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的误会,常常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这一组概念。《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仅限于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并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义务。但是,用人单位直到最后一日突然通知走人的做法,的确让劳动者的心会很受伤。出于人性化操作,建议用人单位最好还是给员工一个提前量,防止员工突然面临失业可能会产生的过激情绪。终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对单位来说,是一种新陈代谢,也是一种工作过渡;对员工来说,既是一种人文关爱,也是一种心理过渡,可以减少很多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合法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的,按照下列要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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